业主花四十万买二手房 一月后发现住在粪池上(图)

文章出处:化粪池       发表时间: 2024-03-05 20:14:32

  黄先生去年9月花费40多万元购买了荔湾区周门南路19号一楼的二手房,房子面积约25平方米,客厅面积约5平方米。装修时发现客厅上方是二楼住户的厕所。

  根据国家标准网上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化粪池离建筑物的净距不宜小于5米。那么,为什么原本应在室外的化粪池会出现在客厅下方呢?

  根据黄先生查询的规划资料,周门南路19号楼始建于1991年。记者看到,这份文件编号为1990荔建字第002号 和1991荔建字第006号

  ,发件单位为荔湾区规划局的房屋报建图显示,目前房屋的客厅位置属于室外公共用地。黄先生和记者说:“这张1991年的报建图也是验收图。荔湾区规划分局工作人员说,以前只要通过验收,报建与验收是同一张图。2003年开始为避免开发商做手脚,广州才分开报建与验收两张图。”而房产证上的房地产平面图(上盖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业务专用章,

  该楼房的化粪池1991年便建好,为何能在其上方盖房,并在1995年通过了规划变更和房屋验收?由于事隔20多年,房屋几易其主,黄先生对其中的变故至今未能了解到详情,“听说1995年当时的业主通过开发商(广州市城市开发公司荔湾分公司),申请将原来属于室外的空间扩建成房屋,而且通过了房管局的验收,之后,该房屋几经转手,前任业主又将房屋客厅扩建了一部分。”

  黄先生是首次置业,为了孩子上学买了这套学区房,由于客厅下散发的怪异气味无法居住,黄先生一家三口不得不暂住在母亲家中。

  不过,身为小学老师的他,不打算像前任业主一样隐瞒实情赶紧把房子卖给下家。“隐瞒欺骗卖房子不道德,我不想再这样击鼓传花下去”,他选择了针对房屋的上任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疑似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今年8月,一审法院以黄先生“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房屋买卖这类大额资金投向行为时,对房屋的结构、面积、质量、装修、旁边的环境等问题上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真实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黄先生对一审判决没有办法接受:“以前客厅地板是凹下去的,他(前任业主)把地板填平了,还遮住了天花板上面的化粪管,向我隐瞒了地下有化粪池结构的实情。”而且,他认为房子客厅下面建有化粪池,涉嫌违章扩建,本不应该通过房子验收。

  针对黄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迟颖,其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发展要求交付标的物。”这一条表明出卖人对于所出售的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这个事件中,房屋的上任业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对房屋的品质、结构、周边状况等作出说明或保证;而该房屋客厅下建有用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的化粪池,确实极度影响了房屋的居住功能,该房屋属于存在重大的质量上的问题。若情况属实,黄先生有权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向上任业主提起因欺诈而引起的合同撤销之诉;同时他有可能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上任业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迟颖提醒,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务必针对房产的质量、装修、面积、间隔、产权状况、抵押情况、旁边的环境等进行细致的考察,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10年)规定,化粪池离建筑物的净距不宜小于5米,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但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此没有相关强制性规范。对此案例,广州市设计院给排水专家赵力军感觉到很吃惊,他说:“住宅的化粪池一般都建在室外,受用地条件限制,不得不建在室内时,也是放在楼梯下或地下室,并要将检修口放在室外,做好通风防臭防爆措施,并与水源保持距离以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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