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应急办理局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文章出处:行业新闻       发表时间: 2024-02-26 11:55:22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办理局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议书文号:(深龙岗)应急罚〔2023〕781号。

  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要素的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树立本单位安全危险分级案

  2023年8月22日,我局行政法律人员胡骏(法律证号:)、卢同(法律证号:)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法律查看时,发现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楼电箱上未设置“留神触电”安全警示标志;2、3楼电箱上未设置“留神触电”安全警示标志;3、顶楼东处消防水池未设置“留神掉落”安全警示标志;4、顶楼西处消防水池未设置“留神掉落”安全警示标志;5、1楼配电房未设置“留神触电”安全警示标志;6、未树立本单位安全危险分级管控准则;7、1楼东北角消防水池未设置“留神掉落”安全警示标志。经查,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6人。以上首要根据有:1、(深龙岗)应急现记〔2023〕2284号《现场查看记载》;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询问笔录》等。

  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第1-5、7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参照《深圳市应急办理行政处罚自在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编号1013“有5处以上7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则,决议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6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则,参照《深圳市应急办理行政处罚自在裁量权施行规范(2020年版)(调整弥补)》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编号1022新增“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出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的规则,决议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900元(玖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兼并决议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900元(贰万零玖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