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章出处:新闻中心       发表时间: 2024-01-09 23:59:53

  《枣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和区域。包括城镇各级道路、居住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的道路、消防车取水道路、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其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

  (三)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当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四)坡度应当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当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通道,坡度尚应当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五)消防车通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六)长度大于40米的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七)消防车通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当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当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八)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当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第八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要求;

  (三)城镇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在应急状态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时,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一)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应当检查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居住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对全市城区内主次干道、商业大街、背街小巷、广场、公园、商场、旅游景区周边、集贸市场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等阻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作业的行为进行整治;

  (二)依法查处并拆除城区主次干道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在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因铺设管线等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工程,督促施工方及时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报备。

  (一)审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并统一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车辆停放;

  (三)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部署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根据职责移送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且保持畅通。因施工等原因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消防车通行。

  第十六条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制措施,应当确保在紧急状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一)对管理区域内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保持畅通,其范围内不应当存放机动车辆,不应当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并设置明显标识;

  (三)加强巡查、检查,对居民居住小区内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居民居住小区出入口、消防车通道两侧和电梯前室、轿厢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提示标语。

  第十八条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居住小区,由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承担消防车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二)主动将私家车(含电瓶车)停放在规定位置,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理应当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车道;

  (二)临时消防车通道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三)临时消防车通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米×15米;

  (五)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当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理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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