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文章出处:新闻中心       发表时间: 2024-01-16 05:19:54

  《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由市司法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开展,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本次评估工作的开展实施分五个阶段进行:一是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组长为双方单位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成员为双方单位相关科室人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律师等参加。二是制定立法后评估方案。立法后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的组织、目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步骤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本次评估具体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进行,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当地考验查证、专题调研、文献调查和座谈会等方法,深入实际,听取基层政府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四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等参与座谈论证,全面评估《办法》的施行情况。通过问卷调查、专业机构当地考验查证、座谈会、论证会等进行多维度的评价,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五是形成评估报告。由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调查文件、座谈会、实地调研的情况做再整理、再研究、再吸收,形成评估初步结论,起草评估报告初稿。在此基础上,评估工作小组对评估报告初稿做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办法》是我市2015年5月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启动的涉及消防水源建设管理的地方立法。《办法》针对我市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等细节进行了具体和完整的规定,为上位法在具体工作中的应用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走在全国前列,为其他城市制定消防水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有益的范本。

  (一)明确并理顺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解决了责任不清,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同时规定了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和财政等行政主任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配合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各部门在消防水源管理中职能相互交叉,责任不明晰,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办法》实施以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基本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办法》实施以后,我市在行政区域内涉及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设方面,部分县级政府,如鹤山市、台山市启动了补建、新建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了消防水源的历史旧账。

  《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会同城乡规划及有关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等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内容,并纳入城乡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时,落实消防专项规划要求。同时规定了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消防水池及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项目所属政府负责,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时应当征询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办法》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办法》规定了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由项目所属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据了解,市区的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基本已委托了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且运作良好。

  《办法》是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予的权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规定的消防水源问题作出细化规定,没有违反上位法,立法程序也合法,也与公安部消防局2000年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的《消防水源管理规定》规章相互衔接。具体条款的设置没有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矛盾冲突,也不存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条款。

  《办法》主要设置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在解决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的职责和建筑设计企业的责任,很少设置普通公民、法人的责任和义务,这是符合消防水源建设管理的实际,也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立法宗旨和理念,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立法原则。

  《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设置的违法责任条款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不属于增设行政处罚责任,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责任具体化的措施。设置的其他法律责任条款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条款设置上是合理的,可当作督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认真履职的刚性约束。

  《办法》是我市制定的政府规章,适合使用的范围主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暂时未有同位阶的立法相比较,但其与当前国家加强消防、保障安全的为人民服务政策是紧密切合的。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类确定消防水源的建设责任单位和建设要求,规定了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和天然消防取水设施由项目所属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等各项管理措施是切合我市实际的,有效解决了消防水源管理中部门责任不明晰和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

  《办法》在界定消防水源建设管理方面,立法涉及的相关概念是基本准确的,逻辑结构比较严谨,表述准确,条文设置恰当,符合立法规范性基本要求,便于操作执行,有利于实践中正确、有效实施,符合地方政府规章的制作要求。

  《办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鹤山、台山等市(区)补建、新建了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了消防水源的历史旧账,市区的市政消防水源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维护保养且运作良好,部分实现了立法预期目的。

  (一)制度的设计存在部分盲点,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并没有完备。比如:关于天然水源问题,《办法》虽然将天然水源纳入消防水源,但是,并没有明确天然水源建设的刚性条款,导致《办法》实施至今,全市基本上没有在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处建设消防取水设施,更加没有针对天然水源的消防利用制定配套制度。有关消防水源维修保养方面的配套制度还没形成。涉及消防水源应否涵盖农村消防给水管网问题有进一步研判的空间,部分条款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需加强完善,程序性条款设置还不够详尽清晰,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略显单薄。

  (二)宣传力度不够,对《办法》的贯彻落实不到位。因为机构改革、法律意识不足、严格执法落实不到位、对地方立法欠缺重视等等客观因素,有关部门对消防水源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够具体,抓得不严不实。

  评估组认为,《办法》在制度设计总体上科学、合理、有效,适应我市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新需求。但是,由于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配套措施不完备,宣传贯彻力度不足等原因,导致《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理想的情况,未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建议:

  1.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界定了所有水源均能够适用于消防用水,另外的地方有关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中也将农村消防供水管网列入地方立法,且农村消防水源问题也急需立法调整,建议我市涉及消防水源管理的地方立法一并将农村消防水源的建设管理列入立法调整,将消防水源的内涵逐步扩大到调整农村消防给水管网和森林消防水源等问题上,并在相应的条款中予以细化和明确。

  2.结合机构改革的情况,相应调整《办法》设定的各政府职能部门,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列进第四条,鉴于消防水源的建设涉及到质量和标准规范等问题,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列入职责部门之中。

  3.进一步细化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水源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和相应的配套措施。扩大地方立法精细化的程度,为地方法规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4.明确要求消防水源的档案材料及时同步共享给消防部门,并建立消防水源的电子档案,涉及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的电子档案及其更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便于加强消防水源的管理。

  (二)加大针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各职能部门真正重视消防水源的建设管理问题,强化将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的制度执行力度,发挥好地方政府规章应有的价值,提升我市城市管理品质。